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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7)闽0181执3724号
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林华建
立案时间 2017-11-01
发布时间 2019-08-27
执行依据文号 (2017)闽0181执3724号
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清市人民法院
执行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
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
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,律师代理费20000元,被执行人林华钦、林华建、林华明、林进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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